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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九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9 11:30: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淄博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九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3 月15日    

 

 

淄博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九条意见

 

为更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坚持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不变、力度不减,确保精准防控措施有效落实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淄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省内来淄返淄人员凭有效期内山东健康通行卡(码)且经体温检测正常的,一律予以通行,不再执行隔离观察。对省外来淄返淄人员,落实电子健康通行码14省(区、市)省际互认,在经济交流、人员往来等方面,实行亮码互认或转码互认,做到绿码互信通行,无需隔离14天。符合区县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外地返工人员租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二、切实规范社区(村居)管理。除对外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措施外,全面取消对本社区(村居)居民的出行限制。各镇(街道)、社区(村居)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省外特别是境外来淄人员情况,引导和督促辖区居民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或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三、加快推进各类经营主体复工复业。纳入控制类行业清单管理的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网吧、KTV、健身房、洗浴、旅行社、溶洞、培训机构、公共文化场馆等经营场所密闭、服务对象聚集的行业实行人员流量限制措施,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人员聚集的条件下有序放开;其他行业经营主体(含各类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商场超市、批发零售、交通物流、通讯金融、酒店餐饮、开放式景点等服务业经营单位,以及家政服务、中介服务、理发、洗衣、汽修、家电维修等经营规模较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业经营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开业复工,做到应开尽开、能复尽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四、有序恢复各类市场经营。在落实防疫消杀措施、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和活禽现场宰杀的前提下,尽快有序恢复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大集的正常经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五、全面有序恢复公共交通秩序。全面撤销市内所有交通卡点,恢复市内公交线路运行和出租车正常运营,有序恢复市际班线客运,村庄之间的“硬隔离”一律打通,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顺畅流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六、全面开放室外公共场所。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防止人员聚集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城市各类室外公共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七、放开酒店餐饮堂食服务。酒店餐饮堂食实行分餐、单桌就餐形式,根据营业场所经营面积限定最高消费人群数量,避免人员聚集,保持有效安全距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八、恢复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营业。对临时关闭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分类分批恢复营业。对口腔治疗、眼科、耳鼻喉检查操作、面部针灸等高风险检查治疗项目暂不予开展,急诊情况下需做好相应防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九、持续做好健康安全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户外广告等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措施和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习惯,增强健康责任意识,科学做好自身防护。〔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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