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招商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8553X/2014-501169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4-03-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招商局

淄博市招商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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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淄博市招商局编制的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淄博市招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2777587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坚持以服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抓基础、抓提高、抓整合、抓保障,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突出公开重点,完善公开形式,严格公开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力量。配备专职人员1人,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在整合新闻、信访、网站等力量,实现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工作的一体化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局领导多次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动员,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给予具体的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为全局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在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1、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不断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编制了淄博市招商局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制定了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限制度,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发生变化或失效的已公开政府信息及时更新。4、不断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使各科室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进一步规范有序。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本单位无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后,及时保证了淄博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更新。并努力做到所有主动公开信息都及时上网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1、机构建设、主要职责;2、政策法规;3、工作动态;4、机关效能建设;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1.淄博招商信息网,网址:http://www.invest-zibo.gov.cn2.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ibo.gov.cn3、新闻媒体。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

2013年度本单位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3年度本单位没有公开收费及减免项目。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3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情况

我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专人进行审核。2013年度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泄密情况。

九、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推进情况

我局无所属事业单位。

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政策解读的力度还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结构体系有待明晰加强。为此,我局将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丰富形式、拓展内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深度发展。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建设,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二)围绕热点、结合重点,积极丰富便民服务事项和形式。进一步推进招商服务项目的公开,梳理与招商服务相关的办事项目,合理分类,积极提供网上办事项目和办事指南,为公众提供规范、快捷的服务。

(三)加强保障、健全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招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队伍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网站定期开展网上评议,定期开展网上征求意见。

 

 

 

 

○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