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动能转换】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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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发〔20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业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化强市,推动淄博工业由大到强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集中突破“四强”产业 1.强化“四强”产业财政扶持,整合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医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设立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四强”产业创新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建设、骨干企业培育、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对“四强”产业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统筹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四强”产业发展,构建上下一致的财政政策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 2.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发展先进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金属新材料等领域,支持项目创新示范、领军企业培育、特色集群壮大、质量标准提升、对标考察培训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前沿新材料、关键战略材料等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综合政策支持。对列入省新材料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材料研发应用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3.智能装备产业重点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成套装备等领域。对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或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对列入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4.新医药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生物制药及化学制剂、高端医疗器械及制药装备等领域。对企业研发新药,完成化学药品1至2类、生物制品1类(治疗与预防用)、中药及天然药物1至6类的临床前研究,完成药物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根据不同阶段试验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食药监局注册批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新药证书或经企业研发获得化学药品3至4类、生物制品2至14类(治疗与预防用)的仿制药,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累计给予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持有的药品委托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转入我市(属于鼓励类的)投资建设企业并生产销售的,享受同等政策。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5.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发展集成电路及元器件、微机电系统(MEMS)及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及软件等领域。支持区县、园区、企业等通过产业合作、市场开拓、企业培训、招商引智、园区建设等促进产业聚集。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加快项目研发、引进和产业化运作,对列入市工业百强、市重大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电子信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市、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到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企业总部、研发机构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传统行业企业投资高端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应用、高端软件创新研发以及信息技术应用服务项目,对入选省级应用场景标杆企业,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支持创建省级软件园区。加大软件企业扶持培育力度,对优秀软件产品和取得有关软件资质企业进行分档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建立淄博市驻外(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软件人才实训基地,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切实优化软件人才队伍结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6.每个“四强”产业领域至少建立一支基金,加快建设基金项目库,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重大项目培育和引进、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7.深入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攻方向,对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六大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实施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设备(软件)投资补助和新增财力奖补扶持政策,按照最优惠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对入围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重大技改项目,在省级贴息支持(不再列入省对市综合奖补范围)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等额贴息。对贷款利率上浮20%(含)以内的项目贷款,给予贷款企业利率上浮部分、最高500万元贴息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8.加速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企业自建电商平台或应用第三方平台,基于互联网开展线上购销、客户管理和创新服务等环节的电商应用。支持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省“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的,在落实省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关键业务环节,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信息化综合集成项目建设,高标准建设一批智慧工厂、智能车间并择优支持。加快企业上云,在落实省政策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上云上平台”,对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优秀云体验中心、优秀云服务商给予奖励;支持在我市举办互联网、智能制造等相关论坛、会议、赛事活动及开展对标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学习培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9.支持绿色循环发展,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对新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名录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的,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落实) 10.加快集约集聚发展,鼓励区县结合自身产业基础,确定1-2个支柱产业集群或主导产业集群,实现高端化、链条化、差异化发展。对区县集约程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节约效果显著、两化融合程度高且发展潜力大的支柱产业集群,连续3年给予资金扶持;对集约程度显著、创新能力较强、资源节约效果明显、两化融合程度较高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主导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统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1.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以钢铁、地炼、电解铝、轮胎、焦化、化肥、氯碱、煤电、低端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健全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落实)对因政策原因关闭的企业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升级、搬迁改造、退城进园。落实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积极通过产能置换、碳排放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对高耗能行业产能布局实施大调整、大提升,加快产能退出区域土地“二次开发”和“腾笼换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以及各区县政府落实) 三、支持企业全面创新 12.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创新载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两个以上同级别研发中心,只奖励一次。国家级研发中心企业所获奖励为最终奖励,再获得其他部门各级别研发中心认定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3.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单位给予奖励。分行业制定发布技术路线图,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国家和省市科技成果。强化大院大所大校招引,探索设立校城融合发展专项基金,进一步促进驻淄高校与地方深度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成立以“产业+互联网+金融资本”为核心路径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构建产业上下游协作共赢的生态系统。(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落实) 1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融合发展,创造更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引导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对新列入国家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省质量标杆、百年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在国家、省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推广一批淄博工业品牌;对新获评的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给予奖励。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优秀工业设计项目、“1+1伙伴计划”项目、工业设计大赛、论坛等给予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开展“标准化+”行动,对参与或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给予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5.加快军民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军民结合“小巨人”企业。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军民结合企业参与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30万元奖励;对于军民结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军民结合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筛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好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对重点项目中,实施以关键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军转民”,深化与军工企业、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在我市落地,对军工企业、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转化基地或研发机构以及新引进协议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军民结合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四、培育壮大骨干企业 16.实施工业百强企业培育工程,从“四强”产业和传统产业实施转型升级、新动能项目的企业中筛选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实行年度发展质量评价,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两项指标增幅均超过10%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的部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7.建立工业百强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市领导分工挂包,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工业百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遇有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 18.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全面实施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着力培养一支视野开阔、管理能力强、自身素质高的企业家队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支持企业改制增效,加快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对新上市挂牌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支持中央、省驻淄企业在我市扩大投资、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与地方企业共建项目和园区,对重大合作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9.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技术和品牌并购、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对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及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等机构,或收购国内具有填补国内空白或可替代进口产品技术的市内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我市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企业、工业百强企业等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并购成功后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落实) 20.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特色产业集群、“双创”基地、企业培训以及服务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的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区县按1∶1比例给予20万元奖励。(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五、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21.强化产业布局“全市一盘棋”,以国家级、省级园区为主体,对市内“散、小、弱”各类园区通过“一区多园”、清理撤销等方式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管理。支持园区外同类企业实施联合重组,组团进入园区,原则上园区外不再新建工业项目。对关停搬迁转移腾空土地实现的政府净收益用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支持职工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工作。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市级在落实省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配套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牵头落实) 22.对“四强”产业重大招引项目建成后,当年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由项目承接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推动各园区针对各自产业定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一业一策”精准引进一批集群配套、强链补链的重大项目,带动一批前沿技术、高端人才和优秀团队,实现项目、成果、专家“三位一体”落地。(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区县政府落实)建立完善全市园区产业功能分区和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落实)优先围绕“四强”产业发展招引国内外各类人才,细化各类人才市民化待遇、重点人才“六大工程”等激励措施。(市委组织部牵头落实) 23.强化工业用地保障,每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级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列入市工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推进集约用地,鼓励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允许工业用地按规定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园区外“进区入园”企业,优先在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租赁标准厂房,园区外不再安排零星一般工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 24.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建立完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A(优先发展类)、B(支持发展类)、C(提升发展类)、D(限制发展类)四档,分行业、分类别对企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等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 25.各级各部门要履职尽责,严格政策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积极推动资金扶持项目达到预期效能。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当资金扶持项目出现缓建、停建、竣工验收未通过、未达预期经济效益指标等情形,对于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评定项目并有完整证明资料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宽容和免责。(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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